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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店山水乐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 2024-10-15

晓店山水乐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8561001001 

本招标项目晓店山水乐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项目已由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宿骆行审【2024】4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宿迁市润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市润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实行不见面招标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

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境内,东至规划幼儿园、晓店初中,南至晓店医院、晓店初中,西至风华路绿化带,北至规划秋实路。

1.2 工程招标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7490平方米,相关技术指标参照规划设计要点要求,项目总投资约50000万元。

1.3 设计周期:30日历天(不包含方案审查时间);其中节点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20 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初步设计概算。

1.4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1.5 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建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同时扣除预付款),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配套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1.6设计及相关服务范围:

晓店山水乐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及发包人要求的各类指标及数据的报表、图纸整合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结构、人防、给排水、电气(含强、弱电、公建用电、开闭所)、暖通、消防、幕墙工程等;项目配套设施(配套景观、海绵城市、绿化、道路、亮化、配电房、围墙、大门、传达室、通信、技防、智能化、绿色建筑、交通标志标线等),红线范围内及设计任务书内所有项目涉及的方案设计内容,要求编制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说明》,深度能够满足EPC总承包招标要求。

1.7 本次招标项目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晓店山水乐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及后续服务等。

1.8本项目预算价为16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为160万元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其中设计方案采用远程评标

1、投标报价(10.00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C=A×K,K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于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0.1分,每低1%扣0.2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人员配备(14分):项目负责人(2.00分)、项目组其他人员(12.00分)

3、投标人业绩、奖项、资信(10分):投标人业绩(6.00分)、投标人奖项(4.00分)

4、技术部分(66分):方案设计总说明 (5分)、总体平面布局与总(10分)、单体设计方案 (20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6分)、建筑造型及绿色建筑(含建筑绿色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海棉城市设计)(10分)、方案设计深度(15分)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4.2.1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4.2.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4.2.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2.2.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3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5.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5.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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